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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 智慧局擬配套訂法
今(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公布修正的著作權法,並增訂所謂的「三振條款」,也就是只要網路使用者如果遭三次認定侵權,網路服務提供者就可以將使用者停權。而為了讓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的實施更明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則研擬了「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加以因應。

觀察這次草案訂定重點,考量電子簽章因使用技術及提供者的不同,將造成權利人發送通知上的成本,且權利人如以電子郵件發送通知,依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並非一律須以電子簽章為之,因此在同條項第2款明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於聯繫窗口資訊載明其所接受電子簽章格式或無須電子簽章的說明,以協助權利人順利提出合法有效的通知,便於迅速、即時保障其權益。

針對權利人通知應載明的事項,參考美國一九九八年訂定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大陸地區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等規定,訂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第3條第1項各款,即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提供通知的例稿供權利人參考、填寫,以加速處理流程,權利人也可以自行製作通知。

此外,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使用者「回復通知」應備之文件及其補正程序,主要係參考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第五百十二條(g)(3)、大陸地區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九條等規定,即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並得提供回復通知之例稿供使用者參考、填寫,以加速處理流程,使用者亦得依本條規定自行製作回復通知,且明定回復通知不符合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屆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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