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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失竊卻成幫助詐欺 全家自盡僅男子獲救
日前一名男子與家人在租屋處燒炭自殺,全家人都不幸死亡,僅他獲救。男子表示,自己的住家遭竊,全部證件甚至手機都被偷了,沒想到卻因此涉及詐欺案,而在法庭審判時自己供稱並未將這些資料交給詐騙集團卻不被法官與檢察官相信,在妻子建議下只得以死明志。
對此,內政部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委員表示自己也深感無奈,就連自己協助警方從事預防犯罪宣導,自己的外甥女都被詐騙集團以提供工作為藉口,假藉薪資轉帳騙取提款卡,而這個女孩受騙後報案卻屢屢遭拒,但過沒多久卻因涉九起詐欺案被警察找上門,二個月內在全台南北各地奔波應訊,委員認為各地警方應可透過刑事系統調閱原始筆錄,被害人便不必疲於奔命。
而委員更是對男子全家燒炭這起事件感到難過,畢竟這名男子今天會四人一起燒炭尋短,並非出於畏罪的心態,而是在於不被法官與檢察官相信。而去(九十七)年家中遭竊以後距今已久,已無證據可證明自己確實未提供詐騙集團資料幫助詐欺。
根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罰金。而在帳戶資料被詐騙集團取得後,詐騙集團藉此將詐取他人金額匯入後,再予提領使用。即使自己並不知情,也可能因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被認為幫助不法詐騙集團實行犯罪行為,因此成立幫助犯。
而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委員更是對於檢察官的態度感到沮喪,認為檢察官無法以同理心來體諒被害人的心情,與人民距離那麼遠,建議法務部可以多讓檢察官去上心理課程,藉以增加檢察官們對犯罪者以及「看來像是犯罪者」的被害人有更深的了解。
畢竟刑法第61條第4款中也規定,可對犯同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者,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後,其刑若仍嫌過重,得免除其刑。當然法院並不會冤枉人,但事實上有許多成立犯罪者本身並沒有主觀意思去進行犯罪,甚至未能預見犯罪實現,這時候是不是應該適用減刑或者甚至免除其刑的方式來給予這些無辜或無知觸法的人一些機會,這應該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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