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音樂仲介明定收費制度及費率 行政院擬修法
行政院將於今(十七)日通過修法,對著作權仲介團體的收費制度加以修正,希望明定出仲介團體收費的費率機制,對於音樂的授權將採二種方式,一為單一授權,另外為概括授權,同時並新增單曲計費,以求仲介團體對利用人的收費制度更加合理化。同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將公告仲介團體須針對哪些指定行為訂定共同費率。
根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條第1款、第2款規定,所謂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是指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社團法人。而他們的業務內容是在於與著作權利用人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並收受使用報酬予以分配。
在這些收費的項目,以及利用人的例子當中,最清楚的舉例莫過於咖啡店、超商等二次播送業者,他們公開播放歌曲,其實也就是侵犯了著作權法第24條第1項所規定的著作權人所專有的公開播送權利。對此,智財局官員指出,一般三分鐘的歌曲授權價是二元,但有些權利人竟將三十秒的廣告音樂可以收費新台幣元到二十元,相當不合理,希望藉由這次修法,給予仲介業者和使用人都有更明確的標準可以參考。
當然,相同的例子還有著作權法第26條各項的專有公開演出權利,同法第29條專有出租著作權利等等,只是由於台灣目前的仲介團體計費方式不一,使用人須與不同仲介團體分別協商費用,因此經常傳出糾紛。因此經濟部智慧局便參考國外的著作權費用制度,強制要求仲介團體在利用型態相同時,必須訂定共同費率機制,並且應該增加單一曲目的計費方式,以便利使用人做更有效率的使用。而且希望業者能夠協調指定出一個統一收費窗口。 |
|
|
|
|
|
|
|
|
|
|
|